資訊分享-商標法
雖然關於仿冒品的新聞時有所聞,但今年感覺特別多.也許是在這個比較心 理作祟的社會中,大家的虛榮心與表現慾望高漲所致,如果買的真品符合自 己的身分與需求但買假貨想炫燿又被輟破時的尷尬可就……難看了! 以下就針對販賣仿冒品所觸犯的法規-商標法-來做一些整理與宣導! 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第 63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 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 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 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 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是參照 商標法第七章權利侵害之救濟與第九章罰則 所節錄下來的規 範! 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品係屬違法的,如果你還心存僥倖在販賣仿冒品 嗎? 趕快收手吧!以免被破獲時不但要接受法律制裁還得面臨巨額的民事賠 償!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張碧華整理
張碧華整理
Post a Comment